农村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

日期:2017-03-10 / 人气:4292 / 来源:贾明惠律师网

基本案情:甲与乙有三个儿女,分别为丙、丁、戊,1998年甲以其自己、乙、丙为一户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,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,载明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,2000年,甲乙相继因病去世,丙继续耕种承包地,2006年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,获得了补偿款,该笔补偿款由丙领取,丁、戊认为补偿款里由其继承份额,应依法继承,那么丁戊对承包款是否享有继承继承权

一、本案争议焦点

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;

2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否为遗产。

二、争议焦点分析

(一)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

依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十五条“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。”之规定可知,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, 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,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,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,在“农户”的某个成员或部分成员去世后,承包地由“农户”中的其他成员继续耕种,如果“农户”的成员全部去世,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消灭,发包方将收回承包地。

综上,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,但依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“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,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 。”也就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。

具体到本案,甲以其自己、乙、丙为一户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,在甲乙相继去世后,丙作为承包户中的成员,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。

(二)征地补偿款是否等同于承包收益,能否作为遗产继承

依据《继承法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: 

(一)公民的收入;

(二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

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

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

(五)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

(六)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

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
征地补偿款系对失去耕地的农户的补偿,并非补偿给农户中的一个人,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,在死亡之日就已经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该补偿款也并非补给承包户中已死去的人,所以征地补偿款并非承包收益,也就并非遗产。具体到本案,丙作为承包户中的成员,征地补偿款系对其丧失耕地的补偿。丁戊并非承包户成员,无法分得该征地补偿款。

当然如果承包户整体消亡,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,该征地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调配,而不是作为遗产继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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